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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資格條件:
1. 重度聽障者,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,效過不佳。
2.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。
3. 先天性聽障,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,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。
4. 以二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。(以提出申請之日期為計算基準)
◎ 洽辦單位:
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科及鄉鎮市公民民政科
◎ 申請文件:
1.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
2.全戶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
3.醫師診斷證明書(三個月內診斷證明)
4.申請表(由各縣市自訂)
5.低收入戶證明(中低收入戶由縣市政府依規定審核,一般民眾免附)
6.郵局存簿封面影本
◎ 補助標準:
1. 低收入戶:每人最高補助費六十萬元。
2. 中低收入戶:每人最高補助費四十萬元。
3. 一般民眾:每人最高補助費二十萬元。
4. 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,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。
5. 補助金額依相關法令而有所調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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